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8〕1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18年7月12日
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实验项目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校、院(部、所、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科研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审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综合实验中心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指导检查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组织并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六条安全工作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教务处、科技处等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加强对新建实验室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例行检查,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建立本实验室内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等),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须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安全审核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需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由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河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废弃物做好包装和标识,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联系有合法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销毁。严禁将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在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将有害物质和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一并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中,统筹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须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发生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加强涉辐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转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室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和维修;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过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三)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验室内严禁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
(四)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五)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相关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含有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
(三)按照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个人以上进行,实验人员必须要采取护目、护身等防护措施,实验中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危险性实验要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酒、用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安排2人以上操作,提前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严禁在实验过程中脱岗。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七)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转移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八)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等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建立校、院(部、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二)综合实验中心组织专家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卫生督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综合实验中心会同安全工作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予以网上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
(三)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组,明确所属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实验室责任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安全工作处、综合实验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
第二十一条发生了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被盗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本单位、安全工作处、综合实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工作处、综合实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